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783號
PCDV,104,訴,2783,2015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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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83號
原   告 李文經
被   告 新北市私立西雅圖幼稚園
法定代理人 陳正芳
被   告 光榮吉帝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文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2 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10月14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以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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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