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772號
PCDV,104,訴,2772,2015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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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72號
原   告 李新太
被   告 朱芳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1,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世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懷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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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