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204號
PCDV,104,訴,1204,20151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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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04號
上 訴 人 開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榕媛
被 上訴人 新承啟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啟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8月
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 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 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4 年9 月2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104 年10月2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 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存卷足 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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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承啟通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