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4149號
PCDV,104,補,4149,2015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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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149號
原   告 蘇正良
被   告 新北市政府樹林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鄭貴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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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