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102號
原 告 高文鼎
被 告 高玉怡
高佩誠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38,190元【(新北
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19,000元/平方公尺×54.
4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1,295,910元)+(同段362地號土
地公告現值119,000元/平方公尺×55.8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7
=949,280元)+新北市○○區○○街0○00號及同街1之10號之
房屋課稅現值93,000元(46,500元+46,500元=93,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