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980號
PCDV,104,補,3980,2015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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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980號
原   告 游旻慈 
被   告 戴志黎 
      戴肇鋒 
      戴淑珍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戴德秀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萬元整,應
   各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肆萬零陸佰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
   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肆萬零壹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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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