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902號
原 告 薩摩亞商耀中有限公司
(Bright Central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劉豐治
訴訟代理人 俞大衛律師
被 告 康智量
杜蘇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人民幣265,279 元
(或等值之新臺幣)及利息,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時民國
104 年11月5 日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1 :5.15300
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6,983 元(計算式:265,279
×5.15300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