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900號
PCDV,104,補,3900,2015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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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900號
原   告 蘇子瀛
訴訟代理人 方安遠律師
被   告 廖月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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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