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900號
原 告 蘇子瀛
訴訟代理人 方安遠律師
被 告 廖月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