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822號
PCDV,104,補,3822,2015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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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822號
原   告 童話世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驊庭
訴訟代理人 蔡清福律師
      陳奕君律師
被   告 江心寶
      廖語彤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捌萬柒仟壹佰肆拾參元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略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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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