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調解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803號
PCDV,104,補,3803,2015110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803號
原   告 湯普堂
被   告 義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家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
撤銷調解之訴,為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形成權,並非身分上之
形成權,屬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當事人如獲勝
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161
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請求撤銷新北市○○區○○○○○00
0 ○○○○○○000 號調解書,本件最終調解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50,000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1/1頁


參考資料
義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