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雲獅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雲昌安
相 對 人 李盛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9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O四年度司執字第五O四五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O四年度司執字第六八八九八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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