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640號
CHDV,106,司促,6640,2017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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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64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陳玟伶
債 務 人 張國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壹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仟捌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起至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參佰陸拾壹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起至
  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止,按月計收代償餘額百分之一點一計
  算之手續費,另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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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