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4年度,462號
PCDV,104,消債更,462,2015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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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62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廖家宏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4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5人,連同債務人,合計6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
  元計算:(5+1)×34×10=2,040)。
二、提出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所謂財產目錄,係指包括
  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保險單、事業投資
  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如為土地或建築物,並應提出
  登記謄本;所謂保險單係指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
  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險
  單等。
三、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自民國102 年11月16日起至10
  4 年11月15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
  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
  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四、陳報聲請前2 年內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
  應提出【證明文件】。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
  、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
  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
  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
  、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
  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
  數額。
五、陳報「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
  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 日
  (即104年11月15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六、應具體表明就前置協商條件(即98期,利率0 %,每期還款
  金額1,000 元)究有何不能清償之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
七、提出完整且符合法定格式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即應將
  財產目錄之名稱、數量、所在地,以及聲請前2 年內之收入
  及必要支出之種類、原因、數額逐項詳細列載,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另應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戰○○之近5 年
  內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八、陳報聲請人與吉寶商店有限公司之關係,及該公司之經營狀
  況、收入情形。
九、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十、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之
   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之資料。
十一、陳報每月擬依更生方案可清償之數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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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