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32號
聲 請 人 吳名洋(原名吳勝強)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詹素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按聲請人之代理人未於法律扶助基金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 專用委任狀上簽名或蓋章,請補正委任狀上代理人之簽名或 蓋章。
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3,400 元(依聲請人目前 陳報之債權人9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0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34元計算:10人×34元×10份=3,400 元)。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 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獲有 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 人並應具體說明於民國104 年10月間與債權人「大眾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前置協商不成立之原因,並提出前置協 商不成立當時出具之收入切結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 相關證明文件,與所陳協商不成立原因之相關證明文件,且 說明該債務(目前為1,529,365 元)之發生原因為何。四、請提出聲請人99至101 年度、父親吳清丙、母親吳歐月碧10 2 至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聲請人毋庸再補正財產查詢清單),並 提出上開聲請人、聲請人父親、母親之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五、請陳報聲請人是否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 ,或破產之案件?有無其他強制執行案件繫屬中?如有,其 繫屬之法院、案號及承辦股別為何?並陳報自何時開始遭法 院強制執行?目前執行情況為何?是否業已執行完畢?六、陳報聲請人於102 年11月2 日起至104 年11月1 日止之各項 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 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 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 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最近2 年每月薪 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 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代替,並說明領取之起迄時間、每月領取之具 體金額為何)。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即102 年11 月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 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 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 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又聲請人稱目前每月收入約26,000元,請說明任職之起迄 時間、任職職稱、工作內容等為何,並提出在職證明、104 年1 月至10月之薪資單或相關薪資轉帳資料。七、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 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 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 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 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又聲請人稱向新光人壽以保單質 借129 萬元,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質借款項之日期 、用途、還款金額及目前質借金額所剩為何。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 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 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 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 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而聲請 人稱104 年9 月將其汽車過戶予第三人羅明輝,請說明聲請 人得款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十、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 算方法。
十一、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 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十二、依本件更生聲請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 聲請人就「交通費每月支出2,000 元」,請提出相關單據 或支出證明,且詳列聲請人自住家至公司之里程數、平均 每日花費之單價,及其相關計算式等。就「電話費1,000 元、水電費1,500 元、瓦斯費1,500 元、健保費2,250 元 」,請分別提出相關單據或其他證明文件,並說明除聲請 人外有無其他同居人(如父母、配偶或子女等)共同分擔 上開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如水、電、瓦斯費等)?各自分
擔之金額及比例為何?請分別詳述之。
十三、聲請人稱每月房租12,000元,請提出最新之房屋租賃契約 書,並提出每月繳納12,000元租金之相關證明文件,且請 說明除聲請人外,是否尚有其他同居人?有無共同分擔租 金?若有,各自分擔之金額及比例為何?請分別詳述之。十四、聲請人所列聲請前兩年內之支出,其中扶養其子女吳○○ 每月7,000 元,請說明扶養之必要性,以及前配偶有無共 同分擔此部分扶養費?亦請說明扶養吳○○、吳○○各 3,000 元之扶養必要性,及說明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共同 扶養,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 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 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 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 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 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 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