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4年度,425號
PCDV,104,消債更,425,2015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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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25號
聲 請 人 連志德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00 元(按債務人及債權 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之)。二、請詳細說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 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人應詳實說 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 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發生原因為何?三、聲請人聲請前5 年內是否曾任:
㈠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 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 人。
㈡如曾任前揭職務,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 請前1 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 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四、聲請人聲請前2 年(即自民國102 年10月29日起至104 年10 月28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
㈠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 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㈡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 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 等)相關資料。
㈢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六、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七、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
㈠財產目錄:
⒈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⒉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
⒊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 」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 裁定送達日之後)




⒋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 ⒌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 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
⒍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⒎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 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聲請前2 年之收入數額:
⒈聲請人於聲請調解時稱103 年因身體生病無法配合上班時間 ,請說明有無領取退休金等款項,並請提出相關退休、領款 之證明文件。
⒉聲請人稱目前任職於「24法郎咖啡館」,每月薪資2 萬元, 請說明目前工作條件能符合身體狀況之原因。
⒊其他兼職收入、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 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 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聲請前2 年之必要支出數額(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 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⒈膳食部分請說明每月支出6,000 元之計算方式;就交通費部 分,請說明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捷運或公車路別、票段數、 駕駛汽機車之行照、聲請前1 年每月油資支出之相關證明單 據等。
⒉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 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 險。請提出每月支出1,200元醫療費相關單據證明文件。 ⒊保險費,請說明保險項目為何,並提出保單資料。並請提出 每月分別支出健保費749 元、國民年金878 元之相關證明單 據。
⒋現住地房屋為何人所有,聲請人係基於何法律關係居住於「 新北市○○區○○街00號」之地址?倘係為租賃關係,應說 明是否與他人共同分擔租金、水、電、瓦斯、管理費,每人 應分擔金額為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房屋租賃契 約、繳交房租及水、電、瓦斯、管理費之繳費相關證明文件 )。
⒌請提出每月支出電話費1,220元之相關證明單據。 ㈣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
⒈聲請人稱扶養其母林○○,每月支出扶養費5,000 元,請提 出每月實際支出扶養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有無其他 扶養義務人亦提供扶養金予林○○,若有,扶養義務人每月 提供之金額為何,及說明林○○所領取之總扶養金額為何。 ⒉請提出林○○之最近2 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八、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 算方法。請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何財產作為 清算財團之財產?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九、聲請人99至101 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十、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 費用(自己、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十一、受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十二、提出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新之勞工 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十三、聲請人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
十四、聲請人曾否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 產。聲請人曾否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 告破產。
十五、陳報聲請人目前有無訴訟案件或強制執行案件繫屬於法院 ;如有,請陳報繫屬於何法院,及其案號,並提出起訴狀 繕本或裁判書影本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 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 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 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 請,此觀同法第6 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 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莊川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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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