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74號
上 訴 人 富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穆俊傑
被 上訴人 巨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9 月
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 、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104 年10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104 年10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足參,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川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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