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4年度,53號
PCDV,104,家訴,53,20151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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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杜麗鳳
      謝怡姍
      謝振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秀貞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民國104 年10月14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
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請求分割遺產為財產權訴訟,被上訴人即
原告起訴時因該遺產分割可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619,7
04元(計算式:1,945,672 元×7 人=13,619,704元),此有本
院104 年度補字第825 號民事裁定在卷可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13,619,704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7,784 元。
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
上訴。另併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狀,且需含
有「上訴理由」,上訴狀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育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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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