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423號抗 告 人 朱伶即 相對人 樓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徐韡庭間因104 年度司票字第6423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五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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