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6423號
PCDV,104,司票,6423,2015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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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423號
抗 告 人 朱伶
即 相對人       樓
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徐韡庭間因104 年度司票字第6423號本票裁
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五日本院裁定提起抗
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
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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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