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4428號
PCDV,104,司票,4428,2015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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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428號
抗 告 人 鄭秉權即鄭文育
即 相對人
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黃龍間因104 年度司票字第4428號本票裁定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
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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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