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626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賴敬偉
債 務 人 蕭素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陸佰貳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點五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賴敬偉前就讀東南技術學院邀同案外人賴正
一(已歿)及債務人蕭素貞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放款借據共1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70865元,
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
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3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
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
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
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賴敬偉自104年7月1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98626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
據條款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及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蕭素
貞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另寄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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