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6125號
PCDV,104,司促,36125,2015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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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6125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許詠舜即許義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零伍佰肆拾壹元
  ,及其中玖仟捌佰柒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
  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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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