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6018號
PCDV,104,司促,36018,2015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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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6018號
債 權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債 務 人 方月季
債 務 人 張森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貳萬陸
  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每月應付金額壹萬柒仟伍佰壹拾玖元
  之日息萬分之五點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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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