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589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葉美伶
債 務 人 蘇建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貳佰壹拾陸
元,及其中壹萬捌仟柒佰柒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
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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