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5895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 務 人 蘇建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伍佰叁拾捌
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起至九十四年八
月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
十四年八月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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