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615號
CHDV,106,司促,6615,2017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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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615號
債 權 人 和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源
債 務 人 陳幸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債權人所附之借據未載明清償日期
  ,自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故逾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之利息起算,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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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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