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5679號
PCDV,104,司促,35679,2015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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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567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曾義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伍仟玖佰伍
  拾叁元,及其中壹拾壹萬零陸佰零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壹萬玖仟伍佰陸拾貳元,及其中
  壹拾貳萬伍仟伍佰陸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一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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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