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5392號
PCDV,104,司促,35392,2015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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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539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陳開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叁仟玖佰壹拾陸
  元,及其中肆萬零伍佰肆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下同)九十七
  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玖仟壹佰玖拾貳元,及其中壹萬
  捌仟零陸拾陸元部分自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九十七
  年一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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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