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5391號
PCDV,104,司促,35391,2015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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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539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陳映蓁
債 務 人 麥政龍即麥正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伍佰陸拾陸
  元,及其中壹萬伍仟陸佰捌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
  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每月以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另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
  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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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