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525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吳學憲即吳祥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叁仟柒佰伍
拾伍元,及其中捌萬叁仟肆佰叁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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