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524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何安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陸仟壹佰肆
拾捌元,及其中伍萬捌仟陸佰零捌元部分依聲請狀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萬肆仟零貳拾玖
元,及其中玖萬捌仟伍佰捌拾壹元部分依聲請狀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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