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5249號
PCDV,104,司促,35249,2015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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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524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何安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陸仟壹佰肆
  拾捌元,及其中伍萬捌仟陸佰零捌元部分依聲請狀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萬肆仟零貳拾玖
  元,及其中玖萬捌仟伍佰捌拾壹元部分依聲請狀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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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