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5212號
債 權 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代 理 人 林蘊婕
債 務 人 李小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捌佰貳拾陸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每月按上開金額千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暨已
核算未受償利息壹佰玖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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