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5015號
PCDV,104,司促,35015,2015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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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501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梁芬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柒佰壹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梁芬蘭於民國95年2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5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10月2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
  112元及費用1500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
  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
  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本件為請求一定數
  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3501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梁芬蘭 463│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60107 │0000000000│10月 21日  │      │       │
│  │元  │007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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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