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4721號
PCDV,104,司促,34721,2015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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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72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彭瑞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捌萬玖仟陸佰壹
  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三. 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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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