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694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鄧卉榆
債 務 人 何昇諭即何尚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叁仟零捌拾
捌元,及其中捌萬捌仟伍佰伍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按延滯第一個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
月計付逾期手續費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
付逾期手續費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
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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