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661號
債 權 人 成川鋼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明龍
債 務 人 永錩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貴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貳萬伍仟貳佰壹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