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4629號
PCDV,104,司促,34629,2015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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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629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廖嘉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玖仟壹佰零
  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 期) 加計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廖嘉盈於民國103 年1 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
   新臺幣(下同)16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
   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
   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1.88 固定計付
   ,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
   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19105元整,自
   104 年0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1.88 計
   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0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 期
   ) 加計1,000 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為三期。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
   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119105元整不為
   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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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