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60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陳麒元
債 務 人 楊明菊
一、債務人陳麒元、楊明菊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
仟壹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麒元前就讀智光商工邀同債務人楊明菊、
案外人陳滄滿(已辭世)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放款借據共6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55,108元,約
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含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
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
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
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麒元自104 年6 月4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105,126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
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楊明菊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3460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麒元、楊│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105126│明菊 │5月04日起 │0月19日止 │八三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0月20日起 │ │七六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麒元、楊│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5126│明菊 │6月0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