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54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潘玉桂即潘銀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叁仟壹佰陸拾玖
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違
約金叁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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