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49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郭景超
債 務 人 鈦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枝
債 務 人 曹允明
債 務 人 梁開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貳萬陸仟陸
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九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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