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4194號
PCDV,104,司促,34194,2015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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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194號
債 權 人 亞太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債 務 人 謝慶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叁萬肆仟陸佰陸
  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一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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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