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158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黃仁義
債 務 人 姜羿安即黃姜珮琦即姜鳳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伍仟捌佰貳
拾貳元,及其中玖萬壹仟壹佰捌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
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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