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4145號
PCDV,104,司促,34145,2015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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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145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代 理 人 陳怡君
債 務 人 李賢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臺幣(下同)叁萬伍仟壹佰零叁
  元,及其中貳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
  按月計收叁佰元之違約金;⑵伍萬叁仟玖佰柒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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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