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363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映蓁
債 務 人 邱瑞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叁仟陸佰貳拾肆
元,及其中叁萬零柒佰玖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
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以當月未
繳金額達壹萬零壹元至伍萬元者,每月以陸佰元計算之違約
金,逾期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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