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1965號
PCDV,104,司促,31965,2015110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1965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張俊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壹佰壹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相對人張俊勝於民國103年7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
  新臺幣 300000 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
  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
  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88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
  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
  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242110 元整自民國104年08月0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88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08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
  計算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42110
  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
  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
  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