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1865號
PCDV,104,司促,31865,2015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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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186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簡秀雲即洪吉慶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於管理被繼承人洪吉慶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零壹佰陸拾伍元,及其中叁拾萬
  肆仟捌佰柒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管理被繼承人洪吉慶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給
  付壹拾捌萬零柒佰伍拾元,及其中壹拾萬貳仟肆佰伍拾陸元
  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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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