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186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簡秀雲即洪吉慶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於管理被繼承人洪吉慶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零壹佰陸拾伍元,及其中叁拾萬
肆仟捌佰柒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管理被繼承人洪吉慶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給
付壹拾捌萬零柒佰伍拾元,及其中壹拾萬貳仟肆佰伍拾陸元
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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