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0014號
債 權 人 江米耶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國京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 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 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 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 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 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 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國京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經 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1 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 ㈠本件債務人公司已廢止,且原法定代理人死亡,請陳報清 算人。」該通知已於104 年10月7 日寄存於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清水分局安寧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 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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