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尹志和
潘志文
潘秋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捷琳律師
羅仕銘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尹秋鳳
訴訟代理人 周宜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