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執字第82號
聲 請 人 黃健倫
相 對 人 明鈺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桂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O四年十月二十六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資方同意給付勞方工資計新台幣壹萬陸仟捌佰元整,給付方式為資方於民國一O四年十月三十日前將前述金額匯入勞方指定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永和秀朗郵局、戶名:黃健倫、帳號:000-0000000-00 00000),勞資雙方達成和解。」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98年7月1日總統華總 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佈,100年4月26日行政院 院臺勞字第0000000000號令發布定自100年5月1日施行)第 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4年10月26 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 調解成立在案,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 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中華民國勞 資關係服務協會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資方同 意給付勞方工資計新台幣壹萬陸仟捌佰元整,給付方式為資 方於民國一O四年十月三十日前將前述金額匯入勞方指定帳 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永和秀朗郵局、戶名:黃健倫、 帳號:000-0000000-00 00000),勞資雙方達成和解。」之 調解成立,惟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中華民國勞 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 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工資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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