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251號
PCDV,103,重訴,251,20151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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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51號
原   告 簡鴻永
訴訟代理人 張逸婷律師
      李進成律師
      劉依伶律師
被   告 賴正堂
      陳江玉女
      蕭志銘
      黃朝國
      陳朝樹
      呂德旺
      李旻達
      李金能
      賴正德
      許合進
      蔡重光
上11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吳俊宏律師
被   告 賴宥心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重宏律師
複 代 理人 柯智炫律師
被   告 林鴻邦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姝叡律師
被   告 蕭博仁
      黃建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2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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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