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51號原 告 簡鴻永訴訟代理人 張逸婷律師 李進成律師 劉依伶律師被 告 賴正堂 陳江玉女 蕭志銘 黃朝國 陳朝樹 呂德旺 李旻達 李金能 賴正德 許合進 蔡重光上11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吳俊宏律師被 告 賴宥心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重宏律師複 代 理人 柯智炫律師被 告 林鴻邦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吳姝叡律師被 告 蕭博仁 黃建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2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胤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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