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268號
PCDV,103,訴,3268,20151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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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268號
上 訴 人 陳秀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湧企業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經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775,249元,其餘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72,4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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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湧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湧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