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268號
上 訴 人 陳秀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湧企業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經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775,249元,其餘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72,4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